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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日前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判決後再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至今仍未獲批核,質疑處方延誤處理,要求法庭聲明處方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構成歧視及導致情感上受傷害等,質疑指處方決定不合理及過度延誤處理,要求法庭頒令後4周內促發出男性身份證...
保安局強調,是次就《基本法》23條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對此特區政府已作出解說,比如23條立法諮詢文件列明案件在香港審理,不會將被捕人送往內地;此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明確界定相關罪行的元素,精準識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考慮提供適當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等...
政府指漠視國安法 令社會復常 港府發言人指,所謂報告漠視《港區國安法》實施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強調港人享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港府發言人指,所謂報告漠視《港區國安法》實施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強調港人享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促認清現實 停止干預港事務 公署敦促美西方政客擺正位置,認清現實,切實尊重法治精神,立即停止包庇和美化違法犯罪分子的徒勞之舉,立即停止對香港人權法治的詆毁抹黑,立即收回干預香港事務的「黑手」...
港府強調,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港區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
終院指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任何人面對刑事檢控的人士,應及時獲告知控罪性質,並予以適當時間預備抗辯及與律師溝通...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未有機會就相關決定作出回應,按《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等均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
港府發言人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有權並會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今日發聲明指,針對美國國會有關機構和議員發表涉港謬論,妄議特區法院審理「47人初選」案,公然詆毀香港人權法治狀況,干預特區正常司法,發言人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法官指,是次上訴的重點在於有關政策,以完整性别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别標記的準則是否相稱,以及有關政策的社會利益與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權利之間是否取得合理平衡...
法官認為政策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決定,聲明涉案政策規定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愛丁堡廣場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後,在香港大會堂致辭時指,法院的職能不是作出政治決定,只有當某項政策在訴訟中被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法庭才需扮演其角色,聚焦當中的合憲性,又指法庭的判決有時會產生政治影響,但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爭議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
發言人強調,港府一向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和言論自由,但在國際公認下,言論和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批評外國政客刻意無視法庭裁決的理據,純粹因為結果不符他們的政治利益而對法院的裁決作出違反公義的偏頗言論,不但會徒勞無功,更顯得他們無知、懦弱、不公義、唯我獨尊和目無法紀...
他強調,《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言論及其他多方面的自由,《港區國安法》確保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法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平衡遊行等自由 裁定規例合憲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同意制定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條文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和平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並不導致嚴苛負擔,裁定規例是合憲...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中指,同意制定「受禁羣組聚集」的相關條文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和平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並不導致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遂裁定規例是合憲...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各被告辯稱他們被控的控罪違憲,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有發表、言論、出版等自由不符,故認為應完全廢除該控罪...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各被告辯稱他們被控的控罪違憲,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有發表、言論、出版等自由不符,故認為應完全廢除該控罪...
該男生昨(26日)入禀區域法院,向其中1名警員及警務處處長索償,指被羈押時受到傷害,因該警員及警務處處長疏忽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造成的攻擊所致...
雙方早前透過書面處理申請,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上訴庭批准上訴人提出的部份法律爭議,包括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更改身分證性別前,須完成整套變性手術,會否構成殘酷對待、不人道或侮辱,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政策亦是否與人權法案下之私隱權合乎比例等...
4本教科書均強調有關權利不是絕對,並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下,可限制香港居民行使有關權利的自由等...
自回歸祖國以來,港府亦一直堅定維護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指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目前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共有210家,數目較國安法實施前還多...
發言人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